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六)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严开发资质证的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