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