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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