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