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致使不能确定假冒、伪劣商品总量的,按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数量的十倍确定假冒、伪劣商品总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