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等情况的;(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