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等情况的;

(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