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没收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并处以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总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