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故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一万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