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质量检验人员为假冒、伪劣商品签发合格证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验收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