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受前款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不得从事个体工商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