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用户和消费者因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