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