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相关者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