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