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不得以制作、刊播、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