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第十八条已修改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拒绝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