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作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会议秘书处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