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