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代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