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人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