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