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水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运行,保证供电质量和安全生产。水电企业因检修供电设施、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确需中断供电时,水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水电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