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水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运行,保证供电质量和安全生产。

水电企业因检修供电设施、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确需中断供电时,水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水电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