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进行公用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供暖、供气、消防、绿化等设施的空间布置,统筹兼顾、逐步建设。

县城、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破路施工。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