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业户较为集中的村庄,必须在远离居住区位置设置污水、污物处置场,并不得影响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养殖、屠宰加工专业小区,并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置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专业小区的建设和开发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