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容貌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的专业户,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