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容貌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堆放垃圾、柴草。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院外搭设棚舍或进行其他临时建设。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