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容貌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县城运行的交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运输易撒漏货物,应密封、包扎,避免泄漏、遗撒。各种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主路、辅路的交通。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