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村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主体建筑,均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标语、牌匾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