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容貌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