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征收人与被征收入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过渡时间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