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时,征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城乡建设需要,按期搬迁。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