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时,征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城乡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