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无合法证件的,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和其他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