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二层以上楼房以及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