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位置、排水防洪通道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以上设施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