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生产、销售未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者延期手续,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或者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孵化活动的;

(三)未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销售的种畜禽及其产品未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的。

有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