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发布种畜禽广告,其内容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的种畜禽广告,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种畜禽广告审查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注:该条设立的种畜禽广告内容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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