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种畜禽进出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并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该条设立的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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