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畜禽经销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种畜禽,应当到引入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畜禽应当符合畜禽品种标准,并附有完整的种畜禽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