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畜禽经销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销售的种畜禽及其产品应当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完整的种畜禽系谱,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