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销售的种畜禽及其产品应当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和完整的种畜禽系谱,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