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