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有效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