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有效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级产业工会。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