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工会对违反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会处理申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