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