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