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