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