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等法律服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