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有效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三)有停车场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