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有效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