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