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出租汽车数量、档次、停车场、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